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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習專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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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

為使學生於在學期間能累積實務經驗,與學科理論相驗證,增進學生知能,提昇教學品質,並培養專業的服務精神,以提昇學生職場競爭力,特訂定中山醫學大學健康產業科技管理學系實習辦法(簡稱本辦法)。

第二條

校外實習課程為本系必修科目,課程安排於四年級上學期,成績不及格者,不得畢業。

第三條

實習期間

一、以二升三或三升四之暑假為原則,若有特殊狀況得經由實習委員會議通過後,延長至大四上學期期間完成。

二、總時數以300小時為目標。

第四條

實習機構

以與本系課程相關之合法立案機構為限。

第五條

實習申請程序

一、學生應就上述實習機構中自行聯繫、接洽、面試,,經該班導師(實習指導老師)審查核准。

二、審查核准後,徵得家長同意並填寫家長同意書(如附件一),再經實習機構錄取後,將實習合約書一式兩份填妥,經校方及實習單位分別用印之後,實習單位留一份合約書,另一份合約書連同家長同意書送交系辦彙整

三、以上程序學生應於每年五月底前(四上實習者為八月底前)完成,始可前往實習

第六條

實習規定

一、學生實習期間,應遵守實習單位相關規定,如有發現工作性質不符或環境不良等情況,應儘速與實習指導老師聯繫並協調之。

二、學生開始實習時,應將「實習機構對實習生實習表現考核表」(如附件二)送交實習單位,並於實習結束後一週內請實習單位主管簽核後寄返。

三、學生須於實習指導老師規定期限內,繳交實習報告,並將成績單、薪資證明(有給付薪資者)繳交給系辦,經審核後始認定實習工作之完成。

四、繳交之書面報告格式,依據當學期公布之「校外實習書面報告」格式。

第七條

實習糾紛處理及相關問題諮詢

學生於實習期間,如遇實習糾紛或爭議之情事時,先由實習指導老師輔導,並填寫「中山醫學大學健康產業科技管理學系學生實習糾紛(爭議)事件處理紀錄單」(如附件三)呈報,本系得視情況召開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。

第八條

成績評分標準

一、實習機構評定:50% (本項目不及格者,實習成績不予計算)

1.評定項目:參考「實習成績評分表」項目評分之。

2.成績評定須由實習機構之部門一級主管評定之。

二、實習指導老師評分:20%。

三、書面報告評分:各30%。

第九條

實習規定之相關獎懲

一、學生不得有違反法律校規之情事,否則得依「嚴重影響校譽」以校規處分,且該次實習時數不予計算。

二、經核定後而未依約前往實習者,將依校規懲處。

三、成績如有造假者,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
四、實習期間表現優異,受業界具體表揚,或有具體實證者,得由實習指導老師簽請學校給予適當獎勵。

第十條

實習同學若對實習成績、懲戒有疑慮者,得以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覆。

第十一條

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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